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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现将《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学生证件是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和标志。为了正确使用,严格管理学生证件,学校特做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