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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自律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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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学生自律委员会章程(修正案)

(2022年10月10日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二届学生自律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学生自律委员会,是在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学生工作处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实现学生自我管理的自律性组织。

第二条 学生自律委员会以“服务学校、服务同学”为宗旨,以建设一流的校风和良好的学风为己任,以教育为目的、以惩罚为手段,增强大学生的自律意识,帮助大学生树立自尊、自爱、自立、自信、自强的良好形象,从而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维护校园秩序,推动和谐校园建设。

第三条 学生自律委员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团结全校师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维护教学、生活的正常秩序,维护广大同学的根本利益,充当广大同学最忠实的代言人。

第四条 学生自律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以“政治合格、工作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为总要求,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工作原则。

第五条 学生自律委员会的基本工作: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勤奋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成为新世纪的优秀人才。

(二)充分发挥学生自律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职能。弘扬正气,表彰先进,遵守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协助相关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工作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监督和保证有关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在全校学生中的实施。

(三)倡导和组织广大同学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增强自律意识,开展各项积极健康的自律活动,努力为广大同学服务。

(四)深入到广大同学当中,发挥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同学们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合法权益。

(五)通过宣传、调查、咨询的形式,向全校同学传播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道德规范、礼仪常识和大学生守则等规定。

(六)学生自律委员会经学校授权,协助学校处理特定范围内的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事件。

(七)调解本校同学纠纷。加强与学校各行政部门的联系,配合学校做好学生思想工作。

(八)加强学生自律委员会的内部建设,对外与兄弟院校学生纪律组织进行积极的沟通与交流。

(九)指导各学院学生自律委员会分会开展工作,对各学院学生自律委员会分会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学生自律委员会以《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学生手册》、学校和各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为基本准则。

第七条 学生自律委员会的成员在执行任务时,遵循有理、有利、有节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具有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学籍全日制大专,中专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凡热爱自律工作,工作责任心强的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学生,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参与学生自律委员会的干部竞选,经学生自律委员会中高层讨论通过,即可成为学生自律委员会成员。

第十条 学生自律委员会全体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投票产生。

第十一条 学生自律委员会主任,由学生自律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其他委员的分工由主任根据各人专长提出,由全体委员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自律委员会实施主任责任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各部实行部长责任制。

第十三条 凡学生自律委员会的干部,学期平均绩点不得低于班级前20,学年品德评定必须达到优良等级。否则,将予以劝退。

第十四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学生自律委员会工作有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参加学生自律委员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本章程。

(二)执行学生自律委员会的决议,认真完成布置的任务;各职能部门的成员还应遵守所在部门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 组织制度

(附件1)

第十六条 学生自律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在主任团的领导下,设立秘书处、学习部、纪检部、卫检部、舍务部、文体部。

第十七条 各部在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的前提下进行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同学的切身利益。

(一)主任团。学生自律委员会最高管理部门,负责统管学生自律委员会的一切事务,按照本会章程和目标制定方针政策,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工作,对全校同学负责;对其他各部门的工作进行整体指导。

(二)秘书处。负责整理登记管理文件,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协助主任团统筹律委工作,协调各部关系;对各部开展的工作进行监督、评比;负责律委分会的目标管理评比。下设综合量化考评中心,负责学院各年级综合量化考评统计。

(三)纪检部。负责文明礼仪督察,负责受理晚归违纪和其他学生违纪事件,对违纪事件进行调查,给出初步处理结果,报送学校有关部门。配合舍务、校卫队维持学校公共区域、学生宿舍区的安全秩序维护,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保护校园环境。

(四)学习部。负责早教学院教学楼宇基础设施报修工作,负责组织学习文化交流,组织学习监督上课早晚自习出勤。

(五)舍务部。负责配合舍务中心管理,监督检查学生公寓卫生及公寓纪律检查及文明寝室评选。

(六)文体部。负责学院体育类活动筹备策划及校园文化活动,为学院文体类活动增光添彩。

(七)巡视部。负责巡视教学楼、公寓楼、食堂等公共区域巡视检查,监督学生行为。


第四章  职  权

第十八条 学生自律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学生代表大会。学生自律委员会直接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全体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学生自律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新一届学生自律委员会。

(五)有权罢免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条 学生自律委员会干部的任免和职权:

(一)学生自律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主持学生自律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向学工处汇报工作情况,主任有权任免内部成员。

(二)各职能部门干部负责部门的日常工作,主任团对其进行指导,部门定期向主任团汇报工作。

(三)主任在任职期间,出现违反工作纪律或其它情况不能担任的,经学生自律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选举产生新主任,并报请学工处审批。

(四)各部门干部在任职期间出现违反纪律或其它情况不能担任的,由主任团提名,经各部门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罢免其职务。

(五)学生自律委员会干部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学生自律委员会会员在纪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二十二条 会员在工作时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会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按时上岗,不早退;会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工作证,做到文明执勤,工作证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必须及时报告办公室,及时补办工作证。

(二)每月召开例会一次,全体成员必须按时出席例会,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必须遵守财务制度,经费不得挪作它用或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会员不得制造内部矛盾,应实事求是,积极认真,严谨负责,不得借职务之便为他人或班级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自律委员会干部的违纪事件,由学工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章程第二十二条中有关工作纪律规定者,应采取正面教育,批评累计三次者,予以除名。

第二十七条 违反财务制度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直至除名,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八条 在学生党支部发展入党积极分子或党员时,对表现突出、工作能力强的会员有责任向学生党支部介绍其表现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工作踏实,表现突出,工作成绩良好,且工作满一年的会员,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上的奖励。

 

第八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三十条 学生自律委员会接到同学的各种投诉、申诉及其它有关学生违纪情况的材料后,由内部成员负责调查核实。由内部成员通知被处理的当事人,详细核实调查的材料,听取当事人陈述,然后由内部合议,根据处罚细则和学校有关规定,作出初步处理决定。最后报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学生自律委员会在接到各种投诉、申诉及其它有关书面或口头材料后,需要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如果案情复杂、影响大,需要延长时间,经主任同意,可延迟一个月。

第三十一条 在全校公布对违纪学生作出的职权范围内的决定,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如果对该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公布之日起三天内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同时知会学生自律委员会,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七天内作出终审裁决。

第三十二条 若当事人在三天之内对该处理决定没有提出异议,则该处理决定生效。

第三十三条 学生自律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按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均由学生自律委员会公布并制成文件,送各部门备案。

 

第九章  经费及使用

第三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学校拨款。

(二)学生自律委员会自筹。

第三十五条 经费使用:

(一)购置办公用品。

(二)开展各项活动。

 






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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