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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证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3-13 13:12

学生证件是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和标志。为了正确使用,严格管理学生证件,学校特做如下规定:

一、凡是被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录取的新生,入学后由学校发给其学生证。学生证用于学生日常身份证明。学生证加盖学校钢印后方为有效。

二、学生本人应如实在学生证上填写家庭住址和火车乘降站名,学信网注册后,不允许更改信息。

三、学生证不得转借,不准涂改,不准假报遗失,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学生证,违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四、学生要精心保管学生证。一旦遗失,要尽快登报声明作废,凭登报费用收据到学生工作处补办。

五、若证件遗失办理新证后,重新找回原证件,需主动将原证件上交学生工作处,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六、学生要妥善保管学生证,避免火车优惠卡条形码水湿、消磁等。条形码遗失、消磁或用满次数,每学年9月20至30日,以所在院(系)为单位,学生证注册同时集体进行补办、检测、充值。

七、证件丢失后不及时办理挂失手续,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负。

八、学生在办理各种手续时,应根据需要主动出示相关学生证件。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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