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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

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校学生宿舍是住宿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为规范学生住宿管理,创造文明、健康、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优良的品德和良好的作风,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

       第二条  国家计划内招生、具有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具有资格在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学生公寓住宿。

       第三条  住宿分配本着分区住宿、按学院、专业、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流程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指定床位,未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不得自行调换。

       第五条  学生如遇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寝室的,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后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方可进行调整。

       第六条  因毕业、休学、退学以及入伍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退宿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寝室。学生复学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重新安排床位,并向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七条  住宿学生如需走读,须经所在学院以及学校批准,并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交学生工作处备案。已在学生公寓办理入住手续,又私自到校外住宿者,若发现问题,其责任自负。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八条  新生入学必须先交费后住宿,凭交费收据和住宿通知单由舍务管理老师安排房间及床位,未经批准者不得擅自入住。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交费者,应当经过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办理入住手续;二年级以上学生按上学期住宿情况安排住宿,实习学生学校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特殊情况需住宿者应于实习前提前书面申请,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后才可安排住宿,住宿期间须遵守公寓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者将终止其住宿资格。为确保学生人身安全,未经学校批准,禁止学生以任何理由到校外居住。

       第九条  寒、暑假期间,住宿学生原则上不在宿舍留宿,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宿舍留宿者,应有本人申请和家长同意,经所在学院领导同意,学生工作处批准方可。

       第十条  假期留宿学生要遵守舍务管理有关规定,如不服从管理,学生工作处将终止其住宿资格。

       第十一条  凡经批准住宿的学生,应当服从舍务管理老师统一安排的宿舍和床位,不得私自调换。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要遵守公寓作息时间,并严格按照公寓内务标准整理内务,保持寝室内务卫生整洁、床铺、被子整齐一致。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要遵守会客制度,外来人员不得在公寓内住宿,严禁将异性人员带入寝室内。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要遵守舍务请假制度,因病、因事暂时离寝者,凭学生工作处准假单到舍务管理中心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六条  严禁带领外来人员进入公寓,对尾随跟入的陌生人,有义务劝止。

       第十七条  寝室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严禁私自换锁或另外加门锁。

       第十八条  离开寝室时要锁好门、关好窗,现金及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或校保卫处

       第二十条  严禁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积极参加消防培训、演习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寝室内严禁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严禁使用明火、违章电器,严禁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

以下电器在学生公寓内均属违章电器:

       (一)热得快、电暖器、电炉子、电热毯、电熨斗、电吹风、电水壶、电热水瓶、洗衣机、甩干机、咖啡机、酸奶机、煮蛋器、卷发器、直板夹、暖宝、变压插排(座)、香熏灯、光疗美甲机、加湿器、电热水器、“三无”电器等以及有碍公寓安全电器;

       (二)200W(含200W)以上的超功率电器;

       (三)电饭锅、电炒锅、微波炉、电磁炉、电热锅、酒精锅、液化气炉等炊事电器;

       (四)具体详见《关于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以下行为属于私拉电线:

       (一)从房间内固定插座以外(含公共场所)引出线路的;

       (二)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本房间外的。

       第二十二条  访客必须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公寓允许来访时间为8:00-17:00。

       第二十三条  不得在非来访时间接待他人。在非来访时间接待他人停留不超过1小时的视为滞留,超过1小时的视为容留过夜,发生他人住宿行为的视为留宿。

       第二十四条  禁止转让、出租学生公寓床位。

       第二十五条  不得在学生公寓内进行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不得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和携带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动物。

       第二十七条  应保持学生公寓室内卫生,爱护学生公寓公共区域环境卫生。

       第二十八条  爱护公共物品,正确使用学生公寓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发现损坏应报告工作人员。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学生公寓公共设施损坏的,应照价赔偿。严禁私自改变学生公寓公共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寝室内严禁私自装修,严禁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

       第三十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走灯熄;提倡节约用水,杜绝长流水。如发现学生公寓内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一节  综述

       第三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学生公寓文明建设活动,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公寓违规处理方式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其中纪律处分依据《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一经发现学生公寓内的以下行为,应向当事人所在学院通报,并按照《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第二节  纪律方面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公寓内打麻将、赌博、偷盗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五条  住宿学生严禁在公寓内存放刀具、棍棒等,严禁学生在公寓内滋事斗殴。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公寓内就餐、饮酒和吸烟,严禁饲养各种动物。

       第三十七条  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老师及寝室长的领导,不得顶撞、辱骂公寓管理老师。

       第三十八条  严禁带外人进入公寓留宿,不随意串寝,发现非本公寓人员应及时向公寓管理老师报告,协助老师维护本公寓的安全。

       第三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的作息制度,按时起床按时就寝,休息时间内应保持安静在寝室内动作要轻、声音要小,熄灯后不吹弹各类乐器,不使用外放听音乐,不影响他人休息。尊重个人权利,不随便翻看、使用他人物品,不打探同学隐私。

       第四十条  住宿学生不得擅自更换门锁,更不能撬门破锁;如需要更换门锁,应当向学生工作处申请。

       第四十一条  公寓内禁止停放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

       第四十二条  公寓内禁止观看、传播、携带反动及淫秽书刊、光盘以及其它音像制品

       第四十三条  公寓禁止发放传单,乱贴海报,乱涂乱画。

       第四十四条  公寓禁止踢球、拍球、溜旱冰、滑板或从事危害健康和公共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公寓内禁止随地便溺和在水房内裸体冲澡。

       第四十六条  禁止学生向窗外、楼道内泼水、吐痰、扔杂物。

       第四十七条  禁止学生在公寓封楼后跳楼逃宿或爬楼归宿。

第三节  安全方面

       第四十八条  公寓内严禁存放和带入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九条  公寓内严禁点蜡、吸烟、燃放鞭炮、违规使用电器、焚烧杂物,以免引起火灾。

       第五十条  根据公安部规定,学生公寓内严禁存放管制刀具、配刀、枪械,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按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为保证公寓内学生安全,公寓内禁止学生生火做饭;严禁存放和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电饭锅、电炉、电水壶、液化气炉等明火用具及电热设备;严禁私接电源和插座。

       第五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加强防火意识,认真学习并遵守《消防法》,爱护公寓内消防设施。

       第五十三条  学生公寓是住宿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场所,举办各种文体活动应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并由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以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第五十四条  学生公寓严禁私自留宿客人。

       第五十五条  住宿学生要认真保管好自己的钱物,钱和贵重物品不要放在寝室,提高警惕,严防盗窃、诈骗案件的发生,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五十六条  住宿学生不许在公寓内进行经商活动。

       第五十七条  住宿学生需严格遵守防火及用电安全的管理规定,凡因违章违法造成的严重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肇事者本人负责。

第四节  破坏公共设施方面

       第五十八条  学生公寓所配的各种设备,由学生自行保管使用。学生入住之前,由公寓管理老师把设备清单交给寝室长,寝室长核对无误后,代表寝室所有学生在清单上签字。

       第五十九条  学生住宿以后,寝室内所有设备如发现丢失或损坏,应报公寓管理老师查明原因,按照丢失和损坏物品的价格由责任者赔款,如找不出责任者则由寝室所有学生分担赔偿。

       第六十条  学生宿舍所配的各种设备不准随意拆卸、涂抹;不得随意移动或搁置室外。

       第六十一条  学生公寓的钥匙由公寓管理老师统一配发,由学生自己保管使用。

       第六十二条  学生如把房门钥匙丢失,应立即向公寓管理老师说明,由公寓管理老师负责解决,所需费用由失去者负担。若发现私自配钥匙、换锁、撬锁、除罚款外,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第五节  卫生方面

       第六十三条  寝室内应保持整洁,被褥和衣物摆放整齐、有序;门窗玻璃要保持干净、明亮;家具、墙上不得乱写乱画乱贴;家具及设备要按规定摆放,不得随意挪动。

       第六十四条  各宿舍选一名舍长,实行舍长负责制,协助老师做好宿舍的管理工作。对于本室的归寝情况、卫生保持情况、公物管理、防火防盗等项工作要负全责。

       第六十五条  各宿舍清扫的垃圾及杂物,不得往水池和便池内乱丢,必须倒在指定的垃圾筒内,严禁随地乱扔、乱倒、乱堆、乱泼垃圾、杂物及脏水,严禁随地吐痰。

       第六十六条  晾晒衣物应当在室内晾衣杆处,严禁乱拉铁丝和绳子。不得在床铺、衣柜、走廊和电器设备上悬挂衣物。

       第六十七条  寝室内严禁就餐、饮酒、吸烟、打扑克、打麻将、违规使用电器。寝室内要注意日常通风,每天通风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并按通风时间由寝室长填写通风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各条规定的学生,按《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公寓是指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的各类学生住宿建筑物。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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