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对学生大型活动及集会的管理,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参加校内外大型活动和集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举行非法活动和集会。
第三条 组织者在举行大型活动和集会之前,应当拟定详细的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和集会的时间、地点、活动的内容形式、活动路线、参加人员、服装要求、交通通讯工具的准备、饮食安排、活动总负责人、各部分专项工作人员的分工以及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四条 在校内外组织学生大型活动和集会,必须填写《大型活动(集会)审批表》,由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经保卫处同意,并且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举行大型活动和集会。须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程序上报审批。未经校领导批准和保卫处同意私自组织活动和集会,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
第五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制。活动和集会组织者要对参加活动的学生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负责。
第六条 举行大型活动和集会,组织者应当事先制定安全预案,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入场、退场、活动须知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七条 在室内公共场所举行的大型活动和集会,必须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会场内吸烟、使用明火;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和其它危险品带入会场;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八条 举行大型活动和集会,应当控制参加人数,不得超员,防止拥挤踩踏等事故发生,并确保出入口畅通,保障安全疏散。
第九条 参加活动和集会的人员,必须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秩序,不得大声喧哗、闹事。
第十条 参加大型活动和集会的学生,要爱护公共设施,严禁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损坏公共财物要按价赔偿,非必要情况,严禁私自动用消防设施。
第十一条 在露天场所举行篝火晚会,必须采取有力保障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举行重大活动和集会,保卫处必须协助维持现场秩序,确保活动和集会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大型活动和集会应当实行总结报告制度。活动和集会结束后,组织者应当仔细检查会场情况,查看有无安全隐患,在校外进行的活动和集会,应当核对参加人数,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进行汇报。
第十四条 组织者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条款责令其改正,造成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