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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原文下载: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