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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请假与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3-13 13:01

为营造良好的校园秩序和育人环境,更好地培养能满足社会需求的高素质人才,使学生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心理素质和团队意识,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根据学校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销假程序

(一)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或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应提前向辅导员请假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二)以短信形式请假或者事后告知的,均视为无效;

(三)学生请假必须向辅导员提出申请,说明原由,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按旷课、缺勤处理,离校期间一切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四)学生请病假或事假需要离开学校,均须到辅导员处填写《学生请假条》,经批准签字盖章后并上报学生工作处备案方能生效;

(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资格考试及其他职业技能认证考试时可以给事假,如培训学习时间和学校教学时间冲突,必须以学校课业为主,不得请假;

(六)如有直系亲属婚、病,丧或其它重大事故必须由本人参加时,可以请事假;

(七)经批准请假的学生,必须按期返校,返校后应立即到辅导员处办理销假手续。

二、审批权限

(一)学生请假一天以内的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

(二)请假一周以内的由学生工作处批准;

(三)请假一周以上的由学校批准,并将请假条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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