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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01 00:00

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资助行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资助规章制度;坚持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战略目标;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学生资助行为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助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对学校资助金的使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资助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学校资助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工处统一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资助经费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学校自筹等。

    第七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各资助项目的评审办法,开展申请、评审、公示和核查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八条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资助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助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做好资金发放表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总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九条 资助金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助项目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资助政策没有统一规定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规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

    第十条 学校要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十一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资助档案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各级各部门相关的文件、通知、制度、方案等。档案材料还包括:

     一、贫困生建档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负责核定各资助项目的资助人数和资助标准,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批。每学期结束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教务处要将各资助项目的落实情况和资金的下达、发放等情况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资助工作的督查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拟文   2023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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